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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林荫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荫公益”)于2017年7月7日在成都市民政局挂牌成立,是一家由海内外优秀中国青年广泛参与的教育公益机构。从我国现阶段中学教育水平区域不均衡、城乡不均衡的现状出发,林荫公益旨在为中西部教育资源欠发达地区中学学子以及县域一代大学生提供更丰富多元的优质课内外成长资源,结合当代互联网技术手段,自主探索新时代教育公益新模式。
在山西省娴院慈善基金会、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北京网易公益基金会等捐赠方支持下,林荫公益首创“林荫未来”大学专业小班先修训练营模式,受托落地“一块屏”公益网班项目,举办林荫讲堂高中生线上公益讲座、高考志愿公益咨询会、林荫学子国际舞台之旅、林荫青年县域中学调研、“林荫学园”志愿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林荫一课”生涯规划精品课程等教育公益项目,凭借优质课内外学习资源和优秀青年导师榜样,拓展学子视野,探索自我潜力,增进学习动力。自2018年首次落地“林荫未来”训练营、“一块屏”公益网班以来,超5000名县域高中学子直接参与项目受益,资源辐射四川、重庆、云南、山西等地20余个偏远区县40余所县中100000余名师生,吸引并培育北大、清华、北师大、复旦、川大等国内高校和哈佛大学、伦敦大学学院等海外高校超1200名学生志愿者深度参与项目。
2018年四川省两会期间,四川省教育厅批复林荫公益为“值得向中国推广的教育扶贫和青年社会组织模式”。2019年,林荫公益受邀参与联合国第68届全球公益组织大会(美国·盐湖城),主办“中国之夜”专题晚会,并于2020年正式成为联合国全球传播部联络机构。2020年,林荫公益团队先后获“真爱梦想2020教育创新大奖·年度教育行业创新案例”、“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铜奖”等荣誉,并作为公益组织案例被写入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力资源管理教材。2021年3月,林荫公益作为典范案例被写入麦肯锡全球报告。2021年11月,林荫公益获共青团中央实践育人课题立项并成为全国唯一顺利结项的社会公益机构。2022年8月,林荫公益自主申报公益训练营项目并获“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百强项目”荣誉。2023年9月,林荫公益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伙伴计划”示范项目承接单位。
我们的口号:让每位学子未来可期!
由稳定全职班子带动广大兼职团队,以资深公益青年引领在校志愿青年,以线上+线下协同凝聚全球力量。
机构运转:秘书处和五个常设职能部门
秘书处:为核心执行枢纽,指导机构各部门、各项目组开展工作。
教学研发部:提供教育教学相关的参考信息和决策意见。
学生服务部:关心学子成长,促进学子成才。
对外联络部:开展筹款与对外联络工作,维护与各方的良好关系。
品牌传播部:主持媒体事务,运营发布平台,打造和维护机构品牌形象。
志愿人才部:负责志愿者社群工作,搭建志愿者学习成长平台。
同时设立西南、华北、华东、华南和欧美五个交流会,带动海内外关心教育公益的中国青年共同发展。
在“县域高中生大学先修课”、“县域一代大学生发展”、“互联网时代青年教育公益”这三个课题上,林荫公益团队积累了较丰富的学术理论认识和项目实践经验,积极参与、主办各类会议、论坛、竞赛等交流活动,在体制内外形成一定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在四川、重庆、云南、山西等中西部省份的教育资源欠发达区县,林荫公益团队和当地县域中学形成密切的共生关系,以扎实的项目内容在地方领导、一线教师和学生心中树立良好口碑,切实推进教育公平。
以北京、上海、成都、重庆等地的高校为基点,林荫公益团队逐步建立起具有长期自主发展能力的二级志愿者组织,在青年学生、员工内部形成一定公益品牌影响力。
未来五年,机构将继续朝着全职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发展方向不断迈进,形成以专职和全职员工为主,以青年志愿者为辅的团队结构,促进各项工作更加专业和高效地执行。
成都林荫公益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林荫公益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含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扶持资助困难家庭学子完成学业,并帮助其创业和就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武侯区(市)县人民南路四段1号A幢19楼8房间号,邮政编码:610041。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扶持资助困难家庭学子完成学业,并帮助其创业和就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成员代表(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秘书长(指正职)和确认由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秘书长及各部室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 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名(总数为奇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会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秘书长;
(六)聘任或解聘各部室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室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成员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成员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成员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部室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成员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成员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成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本单位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林荫公益服务中心
2021年7月
招募:
投递个人简历、报名表和其他辅助材料(如有)至机构邮箱hr@futurechina.org.cn ;
项目志愿者、机构部门志愿者,全年常态化招募。
合作:
投递合作邀请函和其他辅助材料(如有)至机构邮箱hr@futurechina.org.cn ,并欢迎咨询林荫公益客服号“林荫妞妞”。成都林荫公益服务中心愿携手公益同仁们开展各项合作,努力开拓共同成长、持续发展的公益格局,让每位学子未来可期。
林荫公益官方宣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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